港區國安法(二)法定代價 文:丁煌

新出爐的《港區國安法》明確規定應堅持「法治」原則。總則第6條指出,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、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法律,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,維護國家安全。

在任何破壞「國家統一」的行為中,無論煽動、協助、教唆、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、組織、策劃、實施或參與,皆屬犯法。首犯(或罪行重大者)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;積極參與者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;其他參與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根據現行的香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任何人叛逆或干犯叛逆性質的罪行,一經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終身監禁。因此,上列《港區國安法》法定代價是有根有據的。略為不同的是,前述叛逆罪行須要通過武力發動戰爭才構成犯罪,而如今《港區國安法》則指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,皆有可能構成犯罪。

《港區國安法》定立最低判刑期,具內地刑法判刑的特色。與香港普通法判刑截然不同的是,普通法定立最高判刑期,以不同級別法院刑罰權,來調節刑期。法官可因應安排,調節刑期。由於香港裁判處刑事管轄權最高為3年。因此,香港國安案較嚴重的,只可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,因為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刑事最高判刑權分別為7年和判終身監禁。

《港區國安法》第三章細列四項罪行與相對應的處罰,以下且略說一二︰

首先,分裂國家罪。例如︰港獨,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;自決,改變香港特區「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」的法律地位;媚美仇中,將香港特區轉歸外國統治,皆有可能構成犯罪。

接著,顛覆國家政權罪。

例1︰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,不容破壞,更別提推翻。

例2︰2019年5月,立法會審議《逃犯條例》修訂案,鬧出經民聯石禮謙和民主黨涂謹申「雙胞胎」風波。2020年5月,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再現民建聯李慧琼和公民黨郭榮鏗雙胞會議。議事堂發生重大騷亂,嚴重干擾、阻撓、破壞立法會依法履行職能。

例3︰2019年7月1日,黑暴攻入立法會,大肆破壞(後耗資近4000萬維修),以致立法會會議無法舉行,屬攻擊、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,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

例4︰2019年7月21日,暴民圍堵中聯辦大樓,投擲油漆彈玷污國徽,並在中聯辦門牌旁塗上侮辱國家、民族的字句,意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。

再有,恐怖活動罪,包括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恐怖活動。恐怖活動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,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行為。

例1︰提出「五大訴求.缺一不可」,屬脅迫中央政府、香港特區政府,或國際組織,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。

例2︰引發爆炸、縱火,破壞交通工具、破壞紅隧,高空擲物阻礙鐵路、阻塞道路嚴重干擾交通,皆屬恐怖活動。

例3︰幕後操縱,宣揚恐怖主義、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,為恐怖活動組織、恐怖活動人員、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、武器、信息、資金、物資、勞務、運輸、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、協助、便利,或者製造、非法管有爆炸性等物質也屬恐怖活動。

最後,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。曾有政客游說美國等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大陸和香港,從中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的指使、控制、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,大有可能陷入法網。

犯法須付出沉重代價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!年輕人犯法且把精力放在自己的學業上吧!

值得一提的是,細讀《港區國安法》,相信你也不難從字里行間發現,遠在千裏之外的北京,對香港過去一年社會情況的掌握是如此的透徹!

文:丁煌

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
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

經民聯太古西幹事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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